一、保险的概述
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的“保险”一词,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语“sigurare”,具有“担保”“保护”等意思。保险可以解释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也可以解释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日益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
提供经济保障是保险的基本职能,这是由保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该功能主要体现为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或给付。
(一)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风险不仅在空间上达到充分分散,而且在时间上也可达到充分分散。
2.经济补偿或给付
保险人把保费集中起来以对某些被保险人因约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从而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
(二)派生职能
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是保险的两大派生职能。
1.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是指资金的积聚、流通和分配过程,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则是指保险资金的积聚、运用和分配功能。保险要实现保障功能,就要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就是一个资金积聚的过程,但保险基金用于保险补偿或给付和保费的收集,在时间上会有间隔,保险人便可将补偿和给付之前的这笔数目巨大的保险基金用于投资,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便是资金的运用和分配。
2.风险管理
保险能够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保险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动力;保险人通过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对灾害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的经验,有助于社会风险管理。
三、保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