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保险代理人卖保险都是卖给周围“熟人”的。这不,中宏人寿一位女代理人因为替家人代签买保险赚佣金而一度惹上了诉讼官司。
将这位女代理人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东家中宏人寿。因为她卖给自己家人的保险最后被退保,中宏人寿由此产生近3万元的退保损失,于是要求女代理人来承担这一损失。
不仅如此,中宏人寿还向法院请求,要求女代理人一并退还当初公司发放给她的代理佣金以及绩效奖励。
面对这场代理纠纷,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向家人销售保险赚佣金奖励
近期,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一审判决书,将中宏人寿和一位90后女代理人周某的纠纷公布于众。
从判决书得知,年10月,周某和中宏人寿签订相关代理合同,成为中宏人寿的一名保险代理人员。
周某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通过代为签名的方式,为其母亲和弟弟在中宏人寿经办了5份保险,交纳保费合计为元。
其中,周某母亲名下有2份,合同均在年1月份生效;其弟弟名下有3份,合同均在年12月份生效。
以家人作为投保人,通过代签名方式向他们销售自己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并不只是单纯为家人购买一份保障。
据悉,周某因为售出这5份保险,从中宏人寿处获得代理佣金、绩效奖金、方案奖励等合计.45元。期间,为其弟返佣元。
时间来到年5月,中宏人寿突然遭到保险客户的实名举报,称其以夸大宣传保险及作假资料、冒替签名并返佣等违规行为销售保险。
有意思的是,举报人不是别人,正是女代理人周某的母亲和弟弟。
同年9月,周某母亲、弟弟以对保险合同内容不知情、给投保人返佣、保险合同是代签为由,要求中宏人寿全额退还保费。
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中宏人寿和周某母亲、弟弟达成调解协议,最后被迫向二人退还了所交保费的90%。
为此,中宏人寿遭受退保带来的损失.6元。
以“非金融人士及不专业”抗辩
面对周某家人中途退保带来的退保损失,中宏人寿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中宏人寿将女代理人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退保损失、已支付的代理佣金、绩效奖励等共计约4.69万元。
当然,周某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赔偿中宏人寿的损失。
周某表示,案涉退保的后果应该由中宏人寿自己承担,为此周某引用《保险法》、《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为自己辩护。
比如,周某辩称,自己作为非金融人士,对保险金融产品以及金融管理规则完全不了解,中宏人寿有义务按监管规定对其培训到位,确认其符合监管要求才能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周某还强调自己不是专业金融从业人员,也不具备一定法律基础,不知晓代替签名的严重后果,且自己和中宏人寿是代理关系,其代理中宏人寿对保险产品进行销售,该销售行为、从业规则、基础法律规定等重要事项,中宏人寿有义务告知并按监管规定考核到位。
也就是说,在周某看来,将保险通过代签方式销售给自己家人,并在后续发生退保损失,是因为自己不够专业,也不了解代理销售保险的相关法规,而这些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宏人寿对其的培训和考核不到位所致。
不过,面对周某的抗辩意见,中宏人寿向法院提交了周某的保险销售从业证书、保险营销员新人岗前培训资料、保险营销员候选人承诺书等等诸多证据材料,用于证明自己的诉求及主张。
而周某没有提交证据。
中宏人寿的赔偿诉求获支持
面对这场纠纷,法院经过审理,指出了关于导致案涉保单退保的原因。
法院表示,周某在担任中宏人寿保险代理人期间,由周某代替其母亲、弟弟签名,使得二人与中宏人寿签订保险合同,且周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基于周某具有的法律禁止行为(代投保人签名;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导致中宏人寿退保。
此外,关于周某辩称的“中宏人寿未依法遵守监管部门的审慎经营规则,应该自行承担因违反规章的法律后果”,以及称“自己未参加相关监管组织的考试,更未见到载有本人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证书”的抗辩意见,法院表示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
因为中宏人寿提交的营销员培训上岗及执业证书申请协议、新人岗前培训资料、培训签到表、周某的保险销售从业证书等证据,法院认为足以充分证实周某在保险代理人上岗前,已经得到培训并颁发从业证书,中宏人寿尽到了审慎经营义务。
法院进一步强调,案涉保单退保的主要原因是周某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具有法律禁止行为,即代其母亲、弟弟签名和给予投保人弟弟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这点不仅有中宏人寿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周某自己也不持异议。因为周某的行为,造成投保人即周某母亲、弟弟投的保险退保,给中宏人寿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周某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中宏人寿的赔偿诉求,即判决周某向中宏人寿赔偿退保损失、已支付的代理佣金、绩效奖励等合计约4.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