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平安拒赔的真实案例,看完你就知道保险公司有多恶心了,也难怪不少人吐槽保险公司靠拒赔来赚钱。
裁判文书号:曲少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自己可以去查。
年2月26日,何女士在平安人寿投保了一份保险,主险为智胜人寿,保额15万,附加一份意外险,保额10万,一年保费6千块。
年8月5日,何女士在某酒店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认为是高坠死亡,排除他杀。
年8月28日,按照农村风俗土葬,这段时间里,儿子李某发现了母亲买的保险,于在8月24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这里要提醒一下:
很多人买了保险,家人却不知道,像这种情况,如果不是收拾遗物,刚好发现了纸质的保险合同,不然家人压根不知道母亲买的保险。
现在买保险都是网络化,合同也是电子保单,一般默认在邮箱里,但邮箱里有非常多垃圾邮件,谁会没事去翻呢?再说了,手机上这么多软件,不会每个都去查看,加上还有密码,我觉得靠事后发现,可能性非常极低。
重点来了,保险公司知道了会主动理赔吗?
换个问题可能好点,换成你是保险公司,你会主动去理赔吗?
这是一个关于人性的问题,懂的话自然知道答案。
刚刚说到申请理赔,没想到被平安人寿给拒赔了,理由是责任免除,认为何女士是自杀的,
补充一下:一般的身故类的保险,两年内自杀都是不赔的,是写在责任免除里的。
母亲走了,悲痛万分,保险公司说是自杀,人家警方都没说是自杀,你凭什么这样说?
儿子李某果然不服,于是一纸诉状把平安告了。
下面来分析一下案情中的几个焦点:
1、
平安认为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检验意见》认定的高坠死亡结论,就认为是死亡属于意外,平安人寿不认可。
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根据现有的证据是无法得知的,所以双方产生了争议。
如果是自杀,那就属于责任免除。
根据《保险法》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简单点说,客户跟保险公司有争议,两个人都有道理的,法院应该要偏向客户这一边。
另外,平安认为是自杀,但又拿不出证据。
本来申请理赔时,是客户提交资料和证明,如果能证明是意外,那最好不过。
可儿子李某依照自身条件和能力已经提供客观上,所能提供的所有证据和资料,完成了举证责任,
因此保险事故的原因举证由此转移到保险公司,同时保险保险主张责任免除,也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法官认定何某的死亡是意外。
2、
保险公司认为何某死亡19天后才报案,没有尽到及时报案的义务,违反了《保险法》二十一条。
这一点就有点牵强了。
不是不想报案,问题是都不知道买了保险,怎么报案?
儿子收拾遗物看到保险合同,知道有这事,第二天就报案了,这还不算及时吗?
当然,法律一定是公平公正的,法官认为已经尽到了及时报案的义务、
说完两个争议焦点,我们来假设一下,如果上面两点争不过保险公司,还有机会吗?
有!
请注意《保险法》十七条,这一条专门治拿责任免除条款来拒赔的: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怎么理解呢?
责任免除是保险里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很多时候业务员说这也赔,那也赔,客户以为什么都能赔,并不知道哪些情况不能赔。
所以必须要单独给客户提示说明责任免除。
我曾经做过调查,毫不夸张地说,个人里面,最多只有2个人知道责任免除。
那怎么用呢?
很简单,如果保险公司以责任免除来拒赔,你就拿这条来抗辩。
保险公司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购买的时候有提示说明。
实际上,保险公司很难举证,因为过度追求业绩,都只知道往前冲,却忽视了业务质量。
想一想,你或者朋友、父母买保险的时候,有谁是看过合同的?不过,业务员也不希望你看,就算你要看,他也没那个能力讲解。
当然,说到这一点,我的意思是要大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因为对方是大金融公司就害怕,要相信咱们的社会在进步,司法越来越公正完善。
最后
如果你也有保险相关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