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死法有很多,但在法律上只有两种。
●生理死亡:真死了,不管是得癌症死的,还是被车撞死的,都属于这类;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布死亡,当然有可能还活着。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我们知道,意外险,寿险都可以赔付死亡,那么问题来了:
被宣告死亡了,保险能赔吗?
一、宣告死亡,保险能赔吗?
年之前,法律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
反对派认为:
宣告死亡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受益人可能故意造成被保人下落不明,从而骗取保险金。
而支持派则有三点意见:
1、符合法理
民法上承认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而《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死亡仅包含生理死亡。
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
2、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上之所以设立宣告死亡的制度,是为了结束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的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比如,他的财产由谁继承?他的债务由谁偿还?他的配偶是否可以再婚?他的孩子是否能被人收养?
保险合同同样存在不稳定法律关系: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是否仍然该缴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受益人是否能领取保险金?
只有他“死”了,不稳定关系才能结束,这些才能合法进行下去。
3、符合保险互助原理
被保人死亡,家庭收入随之减少,导致家庭成员的生活陷入困境,而下落不明,所带来的影响是一样的。
所以应该赔,以保护受益人权利。
二、宣告死亡时间与保险期间的冲突
宣告死亡有着严格的流程的:
宣告死亡流程,可能需要5年甚至更久。
意外事故导致的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存时,要不了这么久。
问题来了:
如果宣告死亡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保险的保障期间,该赔吗?
来看个案例。
年12月,吉林某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为元,保障期间为年1月12日到年1月11日,宋某是其中一名员工。
年5月1日,宋某外出失踪下落不明,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宋某死亡。
年1月17日,法院下达宣告死亡判决书。
如今已经过了7年,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宋某宣告死亡时间超出了保障期间,因此出具拒赔。
双方诉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保人死亡时间以法院判决为准,但是宋某失踪不明的时间发生在保障期限以内,在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这些年里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当顺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元,及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
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宣告死亡保险是否应当赔付,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如何认定做了规定。
至此,争论方休。
好奇的小伙伴要问了: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又“活”过来了,保险金怎么办?
因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既然没死,那么也就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这笔钱就该退给保险公司。
想薅保险公司羊毛,不太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