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后就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终止合同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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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聊聊一件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遭拒赔的案例,希望大家在投保商业保险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告知义务。另外本案还涉及到第三方赔付后商业保险是否还能理赔的情况,视频有点长,请大家耐心看完并发表你对商业保险的看法。本案例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年9月12日原告孔某强与被告平安寿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投保书,约定,孔某强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主)平安福17,基本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终身,(附)平安福重疾17,基本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终身,(附)长期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至70岁,(附)豁免C16、保险期间终身,(附)住院费用A()基本+可选,保险期间1年,(附)住院日额07()、保险期间1年,(附)意外医疗A()基本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1年。

年5月16日,原告乘坐的皖KH35**货车在大广高速公里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原告被紧医院救治,于年5月3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万元。被告的长期意外伤残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意外医疗A的保险金额是3万元,住院日额为每天元。原告按照被告规定的保险金额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却以原告的赔偿已经车辆保险处理过了,原告的伤残鉴定时间等不合理理由推拖,实际只赔偿了住院日额金元。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寿险公司辩称:1、原告隐瞒病史,被告已依法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给付保险金;2、本案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要求履行已经解除的保险合同不能成立;3、原告诉请本身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强在投保时签订了投保提示书,被告平安寿险公司并对其作出了人身险客户投保录音录像声明。在投保提示书中孔某强在健康告知一栏08条中选择否,即目前未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疾病或手术史,B.心律失常。

又查明,原告孔某强于年2月17日因心律失常、高脂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平安寿险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年11月21日向原告邮寄了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了上述保险并退还了部分保费。

我们来理一下,原告孔某强于年9月12日投保,年5月16日出险,被告平安寿险公司年11月21日向原告邮寄了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了上述保险并退还了部分保费。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原因是原告未如实告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原告出险后保险公司就着手调查原告的各方面情况,本次意外事故本跟疾病没什么关联,但被告却因原告心律失常等疾病未告知终止合同并拒赔。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法院认为:原告孔某强与被告平安寿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受伤后,被告平安寿险公司认为原告孔某强违反了健康告知义务,而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但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未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主险产生影响,并未造成合同主险额外负担,故被告平安寿险公司仍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其拒绝理赔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孔某强的诉请依据合同约定,其伤残保险金应为(×1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原告孔某强以在第三方得到补偿,故不应再支持。被告平安寿险公司辩称的原告孔某强的伤残等级应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但经本院释明,被告平安寿险公司不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强保险理赔款元。

通过以上案例再次证实了投保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不知大家对些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我是保险导师飞哥,每天分享实用的保险知识,谢谢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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