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拒赔绝育手术并发症,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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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年的第50篇原创内容。

生育相关的相关医疗费用,市面上99%的医疗保险都不会理赔,因为这本质上并不是疾病。

但今天要和大家分享一个非常有趣的理赔案例,绝育手术并发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赔。

年6月,王某投保太平洋人寿的乐享百万医疗保险。

年3月,王某因下腹疼5天入院,入院后经检查宫内可见一节育器嵌顿至肌层,行宫腔镜下取环术、腹腔镜下取环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摘除术,出院诊断为宫内节育器嵌顿取出术后、子宫肌层嵌顿节育器取出术后,医疗费用合计2.3万元。

保险公司在保单中载明,不赔节育绝育手术导致的并发症,故保险公司以王某此次手术治疗系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赔付。

似乎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非常合理,

绝育手术并发症遭拒赔,我们的翻盘点在哪呢?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向王某提供相关的保险条款,因而无法证明向王某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进而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再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王某于此次住院7年前行宫内置入节育器,此次住院又是以下腹疼为主诉。

而保险条款中的“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在节育手术已经终结7年的情况下将相关后遗症扩大理解为并发症并不合理。

最终,保险公司仍然被判赔付相关医疗费用。

我之前也遇到过很多起保险公司扩大词义范围的情况,但其实只要就医病历更倾向于疾病治疗,那保险公司就应该做出正常理赔。

以上,有任何保险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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