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廊香
出生于年12月6日的王女士可能没有想过会与保险结下不解之缘。
年6月2日,王女士的丈夫为她在平安人寿投保了重疾险,保额1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重疾险是可以在保单生效后自主调整保额的。
同时,还附加了一些医疗险。
但这只是王女士和保险结缘的开始。
年9月28日至12月9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王女士给自己买了6份保险,具体如下:
太平人寿:3份,合计重疾保险45万元
中国人寿:1份,重疾保额10万元
泰康人寿:1份,重疾保额20万元
太平洋人寿:1份,重疾保额10万元
就在同一时间,王女士还把在平安人寿的重疾保额从10万元调整到了20万元
为什么短时间内买这么多保险,据王女士自己说,保险公司天天上门,还给礼物……
事实是否如此,笔者不得而知了
又过了半年多,到了年6月,王女士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13天。
需要说明的是,王女士买的保险适用的是版重疾定义,其中对于急性心肌梗死的要求如下: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年7月16日,王女士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请注意,此时距离王女士发病还不足90天,所以王女士申请理赔是以满足前三个条件为由的,那么理赔材料当中一定有一份心电图。
年9月4日,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又进行了心电图检查。这是第二份心电图。
保险公司把这两份心电图交给了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11月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两份心电图所属并非同一人。
第二份心电图是保险公司安排人陪着王女士做的,第一份心电图是王女士住院时做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自然更相信第二份心电图。而根据第二份心电图,王女士是无法得到理赔的。
一场,不,应该说一系列的保险纠纷就此拉开序幕。
王女士把平安人寿告上了法庭。
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人寿赔付。
年2月19日,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再次判决平安人寿赔付。
年3月30日,二审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两次重审,事实不清,到底是什么事实不清?主要就是王女士是不是本人得了急性心肌梗死,以及是不是达到了保险合同上的理赔条件。
于是,一审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审理,年10月31日做出判决:平安人寿赔付。
主要判决理由如下:
1.医院出面作证,王女士的确是本人住院,的确是急性心肌梗死
2.该鉴定中心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委托的,且一审法院向该鉴定中心出具调查函,该中心也没答复
3.王女士不认可保险公司交给鉴定中心的心电图就是自己的,虽然上面有自己的名字,但并没有自己的签字。医院去调这份心电图,医院说没保留电子档案
4.一审法院本来打算另行委托其它鉴定中心再做鉴定,但平安人寿不认可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方法
就这样,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人寿理赔重疾保险金20万元,另外医疗险也要赔多块钱
平安人寿不服判决,上诉,这次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而是维持原判。
二审中,平安人寿提出得过心肌梗死的人,坏死的心肌不可能恢复,所以前后的心电图不可能发生大的变化;但王女士及其律师也提供了一些医学刊物上的论文证明这种前后改变是可能的,医院的医生也说王女士恢复得这么好是因为采取了及时和积极的治疗。
二审判决是年5月16日做出的,从王女士年6月住院,已经时隔近五年。而这次判断对于王女士和其它公司的理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年6月11日,和泰康人寿的官司是以调解结束的,泰康人寿理赔18万元(保额20万元)
年9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人寿理赔10万元。
太平洋人寿在庭审中提出拒赔的理由如下:
1.王女士在投保前已经在别的公司买了多份保险,但没有告知
笔者点评:这是事实,但在别的公司买多少保险都不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这一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笔者认为是不妥的
2.理赔资料有问题,属于谎称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笔者点评:在平安人寿的官司当中,这个已经被定性,不需要再讨论
3.年8月7日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超过90天没有提出异议
笔者点评:这个90天是太平洋人寿自己规定的,没有效力
4.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笔者点评:这里需要多说几句
(1)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是五年,其它的保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本案中的重疾险诉讼时效的确是二年,因为重疾险不属于人寿保险
(2)诉讼时效是从客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事实上,平安人寿二审判决生效前,谁也不知道王女士的病到底是不是保险事故,因此,太平洋人寿主张过了诉讼时效是站不住脚的
(3)另外,诉讼时效并非理赔时效,即使真过了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也是要理赔的
(4)法院的观点与我不同,法院认为保险法当中并没有明确人寿保险的具体范围,所以重疾险也可以适用五年的诉讼时效
太平人寿的二审判决是年12月2日做出的,理赔45万元。太平人寿的拒赔理由和太平洋人寿类似,审判过程也类似。不再多说。
中国人寿的理赔和平安几乎是同时的,过程也和平安人寿类似,也是两次发回重审,但是公开渠道没有看到中国人寿的终审判决,也许中国人寿看到平安输了官司,也就通融理赔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