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农银人寿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农银人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包括: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未退还预收保费。
截至00年6月30日,农银人寿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意险未生效保单共14.11万张,涉及消费者6.84万人,其中一份保单的最晚生效日期为年1月1日。
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农银人寿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短险长做”涉及消费者6.84万人
农银人寿此前介绍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新型保险,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是借款人,性质是意外伤害保险。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人将帮助被保险人偿还债务,减轻被保险人家人的经济负担。
此次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农银人寿借款人意外险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一是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年1月至0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借意险实收保费对应的保险费率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达到其他一般意外险保险费率的数倍。共涉及保单17.99万张,消费者1.89万人,保费1.7亿元,高于经备案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万元。
二是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意险。公司按客户借款期限,向其出具多张保险期间连续的一年期保单,并在首期保单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后续保单按约定的承保时间依次自动生效。截至00年6月30日,此类未生效保单共14.11万张,涉及消费者6.84万人,其中一份保单的最晚生效日期为年1月1日。
三是未退还预收保费。通过上述方式连续承保的借意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事故的,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给付赔款并终止当年度保单后,未将剩余年度未生效保单的预收保费退还投保人,共涉及保单47张,应退保费1万余元。
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
通报显示,抽查农银人寿对银保渠道代理业务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情况显示,应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30%的保单没有可回溯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录制时间晚于保单打印时间。已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80%的保单视听资料录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录像中销售人员与保单上销售人员不符,或者录像全程静音等;超过60%的保单双录用语不规范,包括销售人员自言自话,或者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重要信息一带而过等。
此外,农银人寿还存在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问题。.7万件个险赔案中,7%赔案的理赔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13.1万条公司电话接收的保全申请中,经抽样发现,77%记录的保全申请日期晚于消费者电话申请日期。
例如某消费者于年11月8日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完整理赔资料,农银人寿于1月日调查完成并结案,但系统中记录的该赔案理赔申请日期为1月日,晚于实际发生日期11月8日,导致实际5天的理赔申请到支付完成时效在系统中只记录为1天。
年1月至0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以电子邮箱作为保单送达方式的保单中,约10万笔保单留存的消费者电子邮箱不真实,包括消费者电子邮箱与农银人寿销售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相同,以及多名投保人对应同一个邮箱等问题。例如,64名不同投保人对应的电子邮箱均为xxxx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