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朋友,都听过保险推销员的这句话:人寿最靠谱!不仅离婚不分割,万一将来欠了债,也不用拿它还钱!言下之意即,人寿险在法律上具债务隔离属性,投人寿险,能规避未来的避债风险。
那么,这句话到底是对法律的误读?还是真的确有其事?又或者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能实现?
首先,关于投保避债这件事,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有明确规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上文中所谓“现金价值”,意指投保人退,或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人寿险能办理退保,自然有现金价值。
某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老赖)如违反上述规定偷买人寿险,极大率被法院要求退保,不履行就会被强制退保。
为什么说极大概率呢?在司法系统全力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虽然当前法学界,对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存在争议,国内大多数省份地区,对此类涉保债务纠纷案,执行率普遍较高。
部分地区虽不支持强制退保,但也推出折中方案:如保单权规定的益可冻结、处分,保险合同本身不予强制解除。
综合近两年的判例,有钱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被认为故意买保险避债,不仅会面临退保、“被退保”,还有可能被法院换一个“姿势”制裁——
有钱买保险,没钱还?那定个“拒执罪”吧!执行人只能还钱,换得债权人书面谅解跟实打实的牢狱之灾中,做一个艰难决定。
此外,强制退保意味着,投保人跑路不亲自去退也不影响结果,法院可直接通知保险公司退保。遭退保的失信被执行人,如事后起诉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转而向法院提出异议,结果……一点也不难想象。
先买寿险,后成失信被执行人,保险权益会被执行么?一般来说会被执行。
人寿险保单中明文约定的权益,如常见的理赔金、分红、年金等等,只要变成了受益人的财产,皆有用来清偿其债务的可能。也就是说,即便保单没被强制退保,执行其现金价值,保单带来的收益(含重大疾病理赔),却是可以被执行的。
但极端情况下,人寿保险确实又能起到避债作用,比如,意外死亡赔偿金是保险受益人的私人财产,一般不被拿来抵偿投保人的债务。
但成为被执行人后,如此转移财产,基本等于:以丧失社会信用,减少未来事业机会,子女入学工作受限,全家长期生活不便利(交通、消费限制等)为代价,最后换了份用来“以防万一”的保险。相信大多数债务人宁肯把钱还上,也不会选这条路。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非保险来源的死亡赔偿金,如单位赔偿等,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强制执行,主要因为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内。况且,如支持强制执行死亡赔偿金,难免有个别债权人,对借款者产生“大胆”且不怎么友好的想法……